


一、適用范圍
國家對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含進網試用批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國務院令第291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三條:“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施行。”
二、發證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申請條件
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電信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
2、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后服務措施。
3、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者電信新設備,應當進行至少三個月的進網試驗。
四、辦理基本流程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受理申請出具蓋專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書或者電子回執單。
(二) 審查、決定程序
(三) 變更、延續程序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中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人應當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五、進網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上粘貼進網許可標志。進網許可標志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和核發,屬于質量標志。未獲得進網許可和進網許可證失效的電信設備上不得加貼進網許可標志。
工業和信息化部為獲得進網許可證的設備核發進網許可標志,為獲得進網試用批文的設備核發進網試用標志。進網許可標志為藍色底紋,進網試用標志為綠色底紋。